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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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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以下内容: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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