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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描述的情况,甲乙双方形成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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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受伤算不算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佣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搜集雇佣关系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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