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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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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可以与该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影响到两边的工作即可。 关于这一点,你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以下两个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只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签订。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合同,不然,其中单位有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追究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一个人可以签两个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签两家公司的合同的条款,但有约束企业的条款。规定了:企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一、《劳动法》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说的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协调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节关系;有了纠纷劳动合同签订者是先去劳动局处理纠纷,劳务合同签订者是去法院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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