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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属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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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此限属无故拖欠。其它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拖欠工资一般不是欺诈。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拖欠劳动工资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构成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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