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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单位剩余服务期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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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主要考虑两点: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了培训后员工应在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限,并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产生了专项培训费用,企业内部的岗前培训通常是员工正常福利,不算费用。2、员工是否主动离职离职的时候是否未满约定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的赔偿事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 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是需要赔偿的。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 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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