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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
单位是可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是无经济补偿的,如果试用期过后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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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1、39、4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违反规则制度、失职、徇私舞弊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30日告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提前3天告知,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可以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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