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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试用期合同的自动解除条件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试用期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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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正式期的,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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