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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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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因此,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制度工作时间应当完成计件定额。第二,制度工作时间外加点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计件单价的150%,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按照200%、300%的单价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300%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假日本身带薪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综合计算工作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应支付工资3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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