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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对结算方式无约定怎么结算,那就得采用以下方法:按照现行的工程预算结算,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计算出来价差、取费;按照同等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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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类 建设单位(业主)计价行为的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定额配套的取费程序规定、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机械台班预算单价。 2、设计图纸 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资料; 3、施工过程变更 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 4、调整文件 地方或行业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 5、合同 施工合同
1,规范类 建设单位(业主)计价行为的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定额配套的取费程序规定、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机械台班预算单价。 2、设计图纸 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资料; 3、施工过程变更 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 4、调整文件 地方或行业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 5、合同 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明确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规定告诉我们,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所保有的只是以后的申诉权。通过该规定并不能推断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也就是说申诉权并不能等同于胜诉权。如果简单地得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承担败诉后果,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规定中可以直接予以明示,而无需劳动者另行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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