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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是基于底薪的吗

2025-01-08
关于n加1付款方式,它并不属于基本薪资范畴或是全额薪酬范畴。相反,这是构成了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近十二个月之内的平均收入。在这个款项中,n的部分实际上代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给,而“+1”则被视为用人单位额外提供给劳动者的某一个月份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无过失性辞退行为之时,便需承担支付n加1款项的义务。换言之,若劳动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就可借助书面通知和提供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因为职业伤害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亦或者无法在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新工作职位中顺利开展工作; (二)劳动者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任务,即使经过系统化的培训及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无法达到要求;或者 (三)当劳动合同签署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重大变动,以至于导致合同难以执行并制约了双方共同协商的空间。 关于经济补给的计算方式方面,法律规定如下:第一,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次工作满一年后,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份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员工在六个月以上但未到达一年的时间里离职,将被视为一整年处理;如果仅仅在不足六个月的期间内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第二,若劳动者当前的月工资远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且不超过十二年的期限。第三,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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