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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
1、解除劳动合同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等的岗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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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生效。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力的用人单位就业,不得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不成立,竞业限制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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