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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一...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要真实;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完备;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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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劳动合同外,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据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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