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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2024-11-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出售人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后来在起诉前取得了该证明文件,那么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机械地适用该条款,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在交付房屋前出售人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但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并未支持该主张。这是因为房地产权证的效力要高于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制度仅是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办理房地产权证。 如果出售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后来在起诉前取得了该证明文件,那么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这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出售人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再具有效力,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受该证明文件的影响。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出售人在交付房屋前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则可以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果出售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后来在起诉前取得了该证明文件,则该合同也应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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