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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垫资款已经投入物化到中,成为工程价款,应当优先受偿。承包人的带资能否享有优先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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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以下简称批复)中得以明确,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批复第二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在支付了50%以上的购房款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债权人诉的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债权是平等的,债权人先起诉的,不能优先受偿。
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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