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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依法报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依法报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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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和使用者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一般为国家机关、军事及公用事业用地的主体; 2、土地出让金的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只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 3、期限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使用期限的限制; 4、转让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对于设定抵押、转让的房地产的,依法拍卖或转让的,应当从拍卖或转让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方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划拨没有年限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依法报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出租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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