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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疗机构来讲,增加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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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应包括: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代理职责。此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2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仍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行法律允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充当诉讼代理人。
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实践中,各方面一致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作为回应,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地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如此一来,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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