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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的程序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根据哲学上价值的主客观关系的定义,以及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核心价值大体上是指刑事诉讼对人民最基本需求的满足。这个问题事关用什么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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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自己的内在价值。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程序,其存在的前提是人类社会的公平秩序被犯罪行为破坏,国家设立刑罚权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正义。为确保刑罚权的实现不演变为赤裸裸的国家报复,必须规范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以确保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因此,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义务的分配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势。但在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首先是受理条件不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需要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即约定合同出现争议到指定的仲裁委办理,如约定不明确,可补充协议。达不成共识的,仲裁协议无限,只能诉讼。另外,约定了具体事项的话,必须是约定的该事项出现争议,才能仲裁,一般只是约定出现争议提交某仲裁委解决。诉讼是贯穿整个合同过程的,出现争议时均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然后是审理机构和审计员的产生方式和审理方式不同。仲裁机构和审理人员可以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比如指定某某仲裁委来解决,也可以指定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的组成,和仲裁员。人民法院就无法选择了,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仲裁会审理案件一般都是不公开,以保护商业秘密,人民法院一般是公开的,但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以不公开审理。另外,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底线,一般当事人上诉的话会有二审,甚至可以申请再审等等。具体区别还是挺多的,我仅仅讲了几个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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