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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
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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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北京市、广东省等地方规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或者80%支付生活费,直至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不过,各地方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具体如何发放工资还要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确定。但单位强制放假不发工资是不合理的。
单位长期放假,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有支付工资,那么是不违法的,如果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那么是属于违法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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