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
不合法,但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不合理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日)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日)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少地方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工资)。当然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得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9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715人已浏览
7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