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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以下情况的话,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
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或赔偿社保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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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本案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首先,公司为法人,小黄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依法可以从事对应劳动的劳动者,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其次,小黄为公司看管放置在工地的材料,即意味着他的行为必须受公司约束,如按时上下班、发现别人拿走材料必须及时制止或报告。也就是说,小黄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彼此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具有隶属关系;虽然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付工资,但这并不排除他是以自身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他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公司因为紧急生产之需,聘请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也表明他提供看管材料的劳动,是公司紧急生产“业务组成部分”。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为企业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从事的是企业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则从这个事实发生之日起,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是必备条款,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反应劳动关系情况的最有利最直观的文书证据。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都会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范本,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范本与劳动者订立就可以。订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论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还是建立之后,企业都应当事实求是的约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为这事个客观事实,不能随意更改,更改也更改不了。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超出一个月不签订,这种做法对企业百害无一利。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举出与工作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一般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此类型的案件是劳动争议中数额较为庞大的劳动争议,并且劳动者胜诉率很高,也就是说企业的败诉率很高。
不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而且用人单位的名称变化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过的,从网上或者工商局是可以查询到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这一点。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一点无关紧要!可以根据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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