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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完成一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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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如果是承揽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责任自负,只有在定作人有重大过失,未能保障承揽人人身安全的,承揽人才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主监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民事起诉状法院有范本,也可以咨询立案庭工作人员。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报酬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给付承担人劳动报酬。承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伤后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行为有过错误指示等,那么对于承揽人的行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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