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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生育指标申请、生产培训等。怀孕第六个月和第七个月,每个月可以享受一天的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
根据《武汉市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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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关于产检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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