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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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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假药的定义为: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关于劣药的定义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窗口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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