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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的定义和区别

2022-04-12 6,38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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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假药不可以被称之为药品,在识别时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哪些可以被识别为假药,哪些可以被识别为劣药,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识别。假药是指:成分和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品、以一种药假冒另一种药品的、已经变质的药品、说明书标记的功能超出实际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是成分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含量不符合;被污染的药品、没有标记有效期的药品、或者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规添加防腐剂或者其他辅料的药品等等。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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