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有合法确定的名称,即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6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