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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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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殊作用,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是,因为机构的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基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证券结算机构的解散作了特殊规定。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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