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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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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有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两种。按照基本原则,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事务体制。根据自愿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很强,双方当事人协商调停或仲裁的和解协议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人员由当事人选择。这形成了审判自由、审判轨道的双轨体制。根据强制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很多,政府经常发挥主要作用的劳动争议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政府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一些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一些国家规定不服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形成审判联系的单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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