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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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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四,承典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物权性质的权利,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典权是采取肯定的态度的。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具体在保护房屋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第一,掌握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的出卖价格,房主告知享有优先权人的房屋卖价必须等同于卖给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第二,优先权的顺位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房屋交付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手续。由于网上签约有公示效力,如果网上签约备案,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网上签约的合同应优先,买受房屋的第三人可以向卖方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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