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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
1、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人民政府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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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单位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单位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2、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单位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市单位同意后,以市单位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 1、制定回收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调整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处理意见,制定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听证权。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土地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和听证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发出收回决定。 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后的几个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发布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终止。 6、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因非法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赔偿。
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材料; 审核材料通过后,完成登记,办法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和颁发,具体登记和颁发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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