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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撤销的流程是什么?

2021-12-30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 1、制定回收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调整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处理意见,制定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听证权。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土地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和听证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发出收回决定。 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后的几个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发布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终止。 6、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因非法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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