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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
如果双方之间没有财务纠纷和认识纠纷,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是不需要补偿。 第根据劳动法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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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内或近距离搬迁的,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到新地址上班; 2、搬迁到外地,或远距离搬迁、确对员工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
只要劳动者自动去职都不能主张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情形: 1、得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否则就隶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准则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公司很可能是依据这一条,在和你就变更合同在进行协商(第1、3,两种选择)。一旦协商不成,单位可能就会单方面解除合同(第2种情况)。单位如果依此条单方面与你解除合同,这不算违约,但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单位援用这一条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经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如果单位不能证明上面的这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即继续工作)或要求其两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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