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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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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14年1月下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可采取措施在2016年之前将派遣人数降低到10%以下。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也就是说,要在坚持劳动合同用工这一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前提下,发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满足临时性用工需求方面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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