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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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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为了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的渠道,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允许实施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同时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就业人数的目的是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的渠道,也就是说,在坚持劳动合同就业的基本就业形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作为补充就业形式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满足临时就业需求。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各类企业的复杂情况,很难对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数的10%。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辅助岗位用人的派遣用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雇主决定使用被派遣工人的辅助工作岗位,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主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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