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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害后的认定依据和赔偿办法。 2、企业可以选择为返聘人员交纳商业保险,用以分担用人单位在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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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劳动者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使用者之间不属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另外,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经济补偿的设立背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与录用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退休后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雇佣公司是劳务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协议(合同),退休后只能按劳务协议约定处理。当然,也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使用者从事相关劳动活动,获得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工人达到一定年龄后,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上升,不适合继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龄后应强制退休。强制退休后,为了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保障生活,国家建立了退休制度,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费。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上了年纪劳动力下降,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也能发挥馀热,但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一般产假是3个月,晚育可以奖励15天。男方产假15天,如果不休可以转给女方。如果双方同意少领取3年的独生子女费还有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方最多可以休7个月的假期 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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