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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享受返聘待遇,退休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2021-10-27
可以。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劳动者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使用者之间不属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另外,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经济补偿的设立背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与录用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退休后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雇佣公司是劳务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协议(合同),退休后只能按劳务协议约定处理。当然,也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使用者从事相关劳动活动,获得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工人达到一定年龄后,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上升,不适合继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龄后应强制退休。强制退休后,为了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保障生活,国家建立了退休制度,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费。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上了年纪劳动力下降,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也能发挥馀热,但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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