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
1、纳税人购买新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月起。2、纳税人购买股票房屋,自产权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的第二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的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1、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滞后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2、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早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土地实际交付的次月起缴纳。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签定土地转让和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节省土地使用税。 (2)由于生地不可以招标,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标,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拆迁工作完成,开始使用土地的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7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456人已浏览
5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