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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20-01-11 30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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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依据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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