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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行,都是收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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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营业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员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业完成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地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面亲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力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代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 2009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地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当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地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地点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地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的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吕房,自房屋子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子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地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城镇地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保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巾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算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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