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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计算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1-10-28
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是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到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取得销售凭证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日。(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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