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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征税

2022-02-11
1、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未出租的,按原值缴1.2%,出租的,按租金缴12%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3、没租出去的房子,按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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