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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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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如果某企业将房屋买给房地产企业,房屋未被拆除(没终止纳税),这时要看权利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权利未发生变化,要继续纳税。如果“合同签订”明确了转移时间按财税[2006]186号规定,由承受方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反,对卖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对状态是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发生变化相近。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了,原来的土地是上有条上河,现在填平了。不改变纳税主体,但可能涉及计税依据变化,一部分终止纳税,同时又产生新计税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按此文件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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