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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
(1)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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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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