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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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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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