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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

2021-11-15
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以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本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即利用数量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二是二元标准,即利用质量和数量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损失一般由直观的数量标准确定。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应采用抽象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与一元标准相比,该标准有所进步,引入了质量标准,承认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两种标准尚未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三是三元标准,即采用量、质、质相结合的标准,分析滥用职权的损失。这个标准弥补了前两个标准的不足,是一个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认定重大损失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和《立案标准》中规定了本罪重大损失金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式增强了案件损失金额与金额的直观性和可比性,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实施。在判断一定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然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总结了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不再重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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