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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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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却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最后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在合同中认定有重大过失,需要考虑该情形一般人能够预见但是合同当事人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认为不会发生因此未采取措施,最终使得损失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起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立即减少或损失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数量。在修订司法解释之前,应认为重大经济损失仍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解释。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为: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经济损失等级划分: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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