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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提供假证件,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3-06-12
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时若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劳动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的故意。即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履行告知的义务和制造假象的行为方式。 二、用人单位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均会提出相关的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责任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负有审查义务。若用人单位自身不审查或者不全面审查劳动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使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而劳动者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三、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必然的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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