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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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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伤害不能称为工伤,只能称为人身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人身伤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侵权归责原则? 答:侵权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劳务关系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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