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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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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法定情况,确实需要裁员。也就是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2)严重困难的生产经营;(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其他。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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