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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四种情形下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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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应当优先留用。 3、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裁员要符合的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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