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可以就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所以你的医疗期为6各月;2、你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公司应该给你调岗,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经调岗,你还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你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自己辞工没有补偿,但可以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和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和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和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5人已浏览
5,007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